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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》
信息发布时间:2006-3-29 15:48:57

   第四条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下列建(构)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:

      一、《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》规定的一、二、三类防雷建(构)筑物;

   二、油库、气库、加油加气站、液化天然气、油(气)管道站场、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;

   三、邮电通信、交通运输、广播电视、医疗卫生、金融证券、文化教育、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、体育、旅游、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;

   四、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。

   第五条      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,不得交付施工;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,不得投入使用。

电话:0576-6222108 传真:0576-6218264 联系人:陈先生 EMAIL:tzcwl@126.co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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